山东泰安,一年轻男子因见义勇为,制止他人殴打女子,被持刀报复身中19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打女子不见踪影,男子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凶手有自首情节,但一审仍被判处死刑,目前已上诉。
去年3月17日晚,年仅23岁的男子崔某给女友送完食物返回宿舍时,突然听到一阵吵闹声。崔某抬头一看原来是男子刘某正在路边辱骂、殴打一名女子。
崔某不知道对方是什么关系,但其非常有正义感,于是上前制止,并指责刘某不应该动手打女生,可不曾想,刘某不仅没能认识自己的错误,反而斥责崔某多管闲事,并让其等着瞧。
崔某觉得自己只是做好事,并没有把刘某的话放在心上,于是自行走回宿舍。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崔某走到宿舍门口时,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刘某持刀上前连续捅刺了19刀。
老师见状,立即上前将刘某推开,并报警求助。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赶到案发现场,并当场将刘某控制。不幸的是,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崔某父母反应,案发后被打女子至今连一句感谢的话都没说,让其感到心寒,并考虑是否要向其讨个说法。而主管部门对崔某的行为,予以肯定,并认定为见义勇为。刘某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简直就是丧心病狂!崔某只是及时制止了刘某实暴,并没有对其实施任何侵害行为,可其却立即取来匕首,并连续捅刺崔某身体19刀,真是令人发指,必须严惩这种丧心病狂之徒!
2、《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与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明确指出,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具体到本案中,崔某出于正义感,毫不犹豫地上前制止刘某殴打他人的行为,且经公示并得到认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符合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条件。
也就是说,崔某的英勇事迹不仅符合法定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条件,且还是得到社会大众认可的。
2,崔某父母称,至今为止,被救的女子连句谢谢都没有,他们考虑讨个说法,那么他们可以据此维权么?
《民法典》 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由于崔某是因保护女子而被侵害的,因此女子有法定赔偿责任。但这个赔偿责任是有限的,具体赔偿多少要看直接侵害人能够赔偿多少。总而言之,女子像局外人一样一走了之,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必须承担责任。3、毫无疑问,刘某持刀连续捅刺崔某身体19刀,明显是追求和放任被害人崔某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刘某明知道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
但刑法对于自首情节是指可以从轻,而非应当从轻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所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其罪行不足以从轻时,法院就可以依法选择不予从轻。刑法48条明确规定,当行为人罪行不足以从轻时,就应当绝不姑息,坚决适用死刑。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崔某仅仅是出于正义感好言劝阻却被刘某事后持刀连续捅刺19刀来看,刘某的罪行是不足以从轻的,因此法院依法判定刘某死刑。目前,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最后,由于刘某的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即便刘某提出上诉,笔者认为,想要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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