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律师事务所|在公园钓鱼时不慎溺水,可以找公园赔偿吗??

退休的王大爷是一位钓鱼爱好者,而且王大爷最近发现了一个免费钓鱼的好去处,家楼下新开的公园不仅环境好,还有一个小型人工湖,遛弯的时候经常看到有鱼在水里游来游去。

离家近,免费,这简直是王大爷理想中的钓鱼天堂,于是每天在公园钓鱼就成了王大爷的退休生活日常,偶尔战果颇丰,让王大爷非常开心。

可是有一天大风天,王大爷的遮阳伞被风吹进了湖里,王大爷一时心急也不管旁边的警示标语了,直接跳下湖里打捞,没成想溺了水,住了院,花了好多钱。

出院后,王大爷找到公园负责人要求赔偿,负责人却以公园人工湖禁止钓鱼,并且树立了警示标语为由拒绝赔偿,最终双方闹上了法院。

那么,在公园钓鱼溺水受伤了,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主要在于这些场所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回到案例本身,第一责任人无疑是王大爷自身,作为已经具备明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的成年人,王大爷不顾自身安危,私自跳下湖中溺水,明知危险而冒险,所造成的后果需要自己承担。

另外,公园虽然设置了警示标语等提醒措施,但缺乏巡视管理人员,也没有相应的应急设备,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因此很可能需要承担一小部分的次要责任。

生命只有一次,远离危险,珍爱生命不应沦为一句空话,相关的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也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免费不等于免责,更好更全面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

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投稿号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

(0)
上一篇 2023年11月12日 19:01
下一篇 2023年11月12日 20:00

热点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