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黄先生将一套房子租给了俞女士,本想着是同乡关系,租房会好些,可没想到,俞女士租了一年之后,强占房子5年,黄先生实在没办法,申请强制执行。
黄先生有一套房子,当时因为有事情闲置下来,于是他就想临时出租一年,这样子多少还能要回一点租金充当生活费,于是他就发出了出租的信息。
很快有一名女子联系了他,这名女子就是俞女士。黄先生经过了解得知,这名俞女士是自己的同乡,因为要陪孩子读书,所以才会找房子住。
黄先生认为,俞女士既是同乡又是带孩子的母亲,他觉得把房子出租给这样的女子,房子也得到一定的妥善保管,于是他就把房子出租给了俞女士。
果然把房子租给俞女士之后,俞女士一到交租都会主动联系黄先生主动交房租。每次黄先生过来收租时,也看到俞女士把房间收拾得干干净净的,看到自己的房子被收拾得这么干净,他对这位女租客很是满意。
在租房的一年期间,黄先生和俞女士也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面对这样的租客,黄先生觉得自己当时的想法是正确的。
很快,一年的租期就到了,黄先生也处理完自己的事情,就打算要回房子自己居住。于是他就把自己的想法跟俞女士说了。可没想到俞女士一听说黄先生要回房子,她的态度就变了。
她跟黄先生说,她和孩子已经住习惯这套房子了,现在也没有地方住,希望黄先生继续让他们居住下去。黄先生看到俞女士可怜楚楚的样子,于是就答应了。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他难以接受,因为俞女士开始拖欠房租。一开始的几个月里,黄先生要求俞女士交租,俞女士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俞先生一开始也是体谅俞女士,也没有催得紧,可没想到俞女士一拖就拖了一年。
这时候黄先生要收回房子,他发现已经不可能了,因为后面他无论怎么去收租,黄女士直接不找理由了,她直接说没钱交租,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了五年。
在这五年期间,黄先生也起诉过俞女士,让她搬走,可是她就是不搬走,无奈之下,黄先生只好申请执行。
可是即使这样,面对执行人员的到来,俞女士依然磕着瓜子,与黄先生讨价还价。她说:黄叔,你给句话吧。她此时还想着,黄先生能有什么要求,她希望满足黄先生,继续在房子住下去。
因为她的孩子还有几个月就要小升初,也是比较重要的时刻。可这一次,黄先生不管俞女士再怎么可怜楚楚,也不再同情她了,坚决要她搬走。
在俞女士还耍赖不想走的情况下,执行人员直接把她强制带离了房子,并且更换了房子的门锁,随后打包她的行李,收回了黄先生的房子。
俞女士占据黄先生房屋拒不搬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分析此行为?
一,俞女士只是和黄先生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后面她没有续租,也没有交租金,所以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在接下来的五年时间里,俞女士拒绝交付房租,霸占黄先生的房子,很显然这是不对的。
因为房子是黄先生的个人合法财产,俞女士强制占有,那么俞女士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是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1、强占他人房子五年时间,此行为已构成犯罪,刑法上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俞女士在申请执行下依然霸占房子,那么她的行为就构成了此罪,将会被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强占他人房子五年时间,民法上构成侵犯物权。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黄先生拥有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俞女士到期不搬离,侵占房子五年,侵犯了黄先生对房屋的物权,可以他请求俞女士返还房子。
3、俞女士一开始是以租房子而使用房子的,当他们的租期到了之后,俞女士继续故意霸占房屋,在此情况下,黄先生有权要求俞女士退出房子,并且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722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或者迟延给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黄先生可以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解决这件事情,不但可以和俞女士解除合同关系,还可以要求其赔偿这五年的租金。
正常情况下,一旦租客逾期不交租,或者租期一到就可以解除合同关系,租客没有任何理由霸占房子。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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