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裁定书透露,一审被判无期的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 胡健勇再次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上述裁定书显示,2012年6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赣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健勇犯 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胡健勇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赣刑二终字第0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健勇 图源:网络
2011年,因自己未被列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他通过短信、匿名书信、网站发帖等方式对时任市委书记进行造谣污蔑后被免职,之后其严重经济问题也浮出水面。
2012年6月20日,胡健勇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追缴赃款人民币1713万元。
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2019年9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知情人士称,他曾在狱中写举报信, 交代多人违法违纪行为,列举了 300多人。
来源:九派新闻
编辑:王利红
校对:王根生
审核:卜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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