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
点关注,不迷路!
你的支持,是我分享的动力,如果喜欢或感觉对你有帮助,请关注并点赞以示鼓励,谢谢!
如想要看某类案例,可以给我留言,我好分享给大家。
基本案情:
刘某2006年4月进入某汽车部件公司(以下简称:部分公司)工作,2013年4月1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6月1日,部件公司设置特别任务室,并将刘某被调至该任务室。该任务室工作人员为刘某一人,并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
2014年12月22日刘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2015年1月中旬伤口愈合,但刘某陈述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刘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刘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
2015年9月22日,部件公司就刘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刘某沟通,并对沟通过程制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部件公司于当日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根据《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刘某于2015年9月22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刘某于2015年10月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部件公司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恢复刘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仲裁委裁决:部件公司继续履行同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部件公司对仲裁委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部件公司与刘某劳动合同的解除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对于上卫生间的行为是否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从常理上来讲,正常的即去即回的上卫生间的行为不属于因私离岗。然而,长期长时间停留厕所的行为是否属于因私离岗则应具体分析。刘某自称其长时间停留厕所系部件公司组织结构及日常管理混乱,侵犯刘某合法休假权利等方面的异常行为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所致,痔疮手术只是部件公司对其身体造成影响的一方面。然而,刘某并未提供痔疮手术同其长期长时间停留厕所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证据,而且其提供的邮件、休假卡、短信及眼科医院的就诊资料等“由于部件公司异常行为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同其长期长时间停留厕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刘某长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其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部件公司解除与刘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投稿号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