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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组织、强迫卖淫等行为均涉嫌犯罪,切莫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警示案例
小杰(案发时16岁)为赚快钱,于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帮朋友派发招嫖卡片,且印发有自己手机号码的招嫖卡片、接送卖淫女进行介绍卖淫活动,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2021年8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中小杰在明知他人进行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牵线搭桥,促进了卖淫、嫖娼犯罪活动的实施,已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小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未成年人要学会提高自律能力,要想清楚达到目的的手段是否正当,赚快钱的办法不可取,要靠正当的渠道赚钱才是正道。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吴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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