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篮打水!情侣分手起诉对方还200万,法院支持,返还86万

“落花有意随流水,流水无心恋落花。”山东烟台,一长相姣好,身材火辣,颜值颇高的女子,在与比自己大将近一轮(11岁)的男子确定恋爱关系后,该男子两年间为这位女子耗费了200多万元。可是在相处两年后,女子却以接受不了男子身高只有一米六五,年龄太大为由,要与其分手。男子苦苦挽留女子,最终告以失败,将女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恋爱期间花费的200多万元。可女子却认为自己付出了青春与爱情,男子这种行为是白得便宜。

竹篮打水!情侣分手起诉对方还200万,法院支持,返还86万

案件中的徐女士身高一米七几,长相颇为甜美,拜倒在她石榴裙下的男子不知几何。但徐女士要求甚高,对诸多追求者皆不感冒。然而在其偶遇到资产颇为丰厚的俞先生后,不久便被其执着的爱和真诚的态度所打动了。

恋爱伊始,徐女士对于一米六几且大自己十一岁的俞先生还是很不感冒的,然而俞先生出手大方,举动真诚,平时表达爱意动辄就是5200元起步,并且经常资助徐女士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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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徐女士被打动了,与俞先生确定了恋爱关系,俞先生最终得偿所愿。为了让徐女士更轻松一些,俞先生说服徐女士辞去了原本收入不错的工作、所谓“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俞先生开始负责徐女士的一切开支,让徐女士只做一个幸福的小女人。

在争得了徐女士的芳心之后,俞先生出手大方,马上就送了一辆价值几十万的白色宝马给徐女士代步。当然了,平时的转账也是少不了的,在平时,俞先生一次转账最少的一笔也是5200,最多的一笔时11万元,徐女士说这是俞先生为了表达自己“一心一意”的爱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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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在爱情中尝到了甜头,经常是外出到处旅游。不是在旅游景点,就是在旅游的路上。当然了,这些旅游的费用,自然是由爱她的俞先生承担。

然而好景不长,徐女士在过了两年逍遥快活的日子后,还是觉得腻了。又觉得俞先生与自己并不是十分般配,俞先生用尽浑身解数,百般挽留,最终还是“落花流水春去也”,徐女士将俞先生所有联系方式全部拉黑,想与俞先生断开一切关系。

泥人尚且有三分火性,俞先生久经商场,也不是能被轻松拿捏得。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徐女士告上法庭,主张徐女士返还两年内收到的所有赠与共计200余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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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先生的全部转账当中有86万元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故判定徐女士需返还俞先生8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28元。

一审败诉后,徐女士感到非常委屈和不解,并表示自己付出青春与贞洁陪伴了俞先生两年时间,难道一切都是免费的吗?最终自己不仅一无所获,还要背上巨额债务,表示自己非常后悔。遂提起上诉。

然而,俞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手下留情了,俞先生表示,在两人相恋的时候,钱款并非全部都是自己主动给,有一部分是徐女士向其索要的,且其在转账时还特意注明了钱款用途是什么。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即均认为除“5200、13140”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款以及两人为维持感情关系的日常开支外,徐女士需返还俞先生共计86万元。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件事可以说是非常狗血了,那么恋爱中间给对方转账能否要回呢?让我们看看相关的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这就是说,俞先生可以自己处分自己的合法收入,赠予财物给徐女士未尝不可,但是自己应当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只要是自愿赠与,法律不支持退还。

赠与行为要主张返还,必须有附件条件或者赠与人没有单独处分权。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可以主张返还的赠与,一般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或者是已婚人士用夫妻共同财产转给情人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

俞先生说了,自己给徐女士钱,就是为了结婚,而徐女士不嫁给他,那么徐女士就有义务返还被俞先生赠与的钱款。俞先生也拿出了证据,在自己的转账记录的备注里面写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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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赠女两百万,一心结婚苦苦恋。女子嫌弃不愿嫁,依法钱款要退还。”不知道大家对此事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讨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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