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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肆察简的,由劳动行政没纳部门责裂裤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枝姿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猛运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悄激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务合作关系的,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工资待遇进行明确,如果涉及到扣除绩效工资的情况下,则显然是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有哪些
民工工资支付暂民工支付暂行条例 第一条(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 第二条(管理部门) 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上海 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宏坦(内部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 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第四条( 劳动合同 ) 企业应当与农民工 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办法等内容,支付方式应与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一致。第五条(工资卡) 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为无卡的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全市通用),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七条(工资支付) 企业连续雇佣农民工一个月以上的,卖核按月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结清农民工工资。 企业雇佣农民工不足一个月的,按实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30个工作日的标准。 企业不得以被 拖欠工程款 或拖欠建筑材料款为由, 拖欠农民工工资 。 第八条(工资支付记录) 企业应每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每月将银行确认的工资清单交农民工签字后予以公示,工资清单作为缴纳综合保险的依据。 第九条(工资 保证金 ) 本市建立建筑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 (一)两年内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缴纳工资保证金,企业名单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按季度公布。名单上的企业在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其申请并核实后可予以删除。 (二)保证金采取按项目缴纳的方式,标准为工程承发包合同价×10%÷工期天数×30。 (三)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当年未发生 拖欠工资 的,第二年缴纳标准下降20%;当年发生拖欠工资的,第二年缴纳标准上浮20%,以此类推。 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定要负责中绝掘做好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绝不能再次出现民工工资拖欠的现象。同时还可以让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学会用法律的知识来维护民工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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