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件详情:
2018年,陕西渭南,转转平台名为“依某”的女孩通过平台联系邵某,先后两次购买银环蛇,收到蛇后被咬伤,评估为脑死亡后在家中去世。依某父母故起诉转转平台、银环蛇卖方三人以及申通、百世两家快递公司。
法院判决:
根据“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如果银环蛇未交付给依某,则其不会遭受银环蛇咬伤的损害结果。六被告与依某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等,判六被告共计赔偿约33.69万元。
1、女孩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依某作为21岁的成年人,是一个完全民事责任人,在明知购买毒蛇会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前提下仍旧购买,并在被咬伤后撒谎,所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出售方、销售平台、快递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在民事侵权类案件中,判断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过错,首先需要看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则一般会认为存在过错。显然,本案不论是出售方、售卖平台还是快递公司都存在过错。
对于出售方来说:
出售、交邮银环蛇的行为违反了邮政法规对禁止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
银环蛇是我国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一人出售,交寄银环蛇均未获得合法来源证明,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各种活的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发布广告,禁止网络平台为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
对于销售平台来说:
对其平台上的网络交易负有审查,管理等义务,其未及时有效审核、管控危险物品上架交易并为相关人员继续提供银环蛇网上交易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其行为具有过失。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若网购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家在出售银环蛇这类野生保护动物,但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造成依某死亡结果,应当与商家对依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快递公司来说:
二公司作为物流服务提供者,未对装有银环蛇的快递包裹进行开箱验视、安检,并成功完成收件、运输、投递银环蛇的行为,同样违反了邮政法的相关规定,也具有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对于疑似禁止寄递物品,要采取停止投递等必要措施。
3、出售方、销售平台、快递公司的过失行为与女孩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我国民事侵权案件审判中,对于因果关系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即不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均脱离一般人的智识经验和认知水平,去追求所谓「客观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这种判断非依法官个人主观臆断,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形下有发生同样结果之可能性即可。
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如果不是出售方、销售平台、快递公司罔顾法律的规定,共同完成了银环蛇的销售、转运,女孩的生命也不会受到危险。
因此出售方、销售平台、快递公司的过失行为与女孩有因果关系。
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自身安全,不要知法犯法,最后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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