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在浙江杭州的大街上,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视频中显示一名女子被男子当众撞击胸部后,女子抓住男子防止他逃跑,周围有许多人围观,男子居然称自己头晕并瘫坐在地,警方及救护车到达后,将该男子用担架抬到救护车上离开。4月12日,湖滨派出所一工作人员表示,该男子已被抓,现在关在派出所。(案件来源:九派新闻)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该男子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该男子当街撞击女子胸部的行为是一种猥亵行为。猥亵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等等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为可恨的是,该男子在实施完猥亵行为后,看见周围人多,居然瘫坐在地上,以逃避处罚。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男子在第二天被公安机关抓到派出所,等待他的也将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治安处罚。
有网友评论,应该给这名男子刑事处罚,让他坐牢,但是该男子的行为明显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强制猥亵罪要求达到情节恶劣,并非任何强制猥亵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是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该名男子的猥亵程度仅为撞击胸部,程度轻微,因此不能以刑事犯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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