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2人并赠千万,妻子起诉能要回吗?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件剖析稿。案例内容显示,上海一女子发现丈夫婚内出轨2名女子,并赠与2人1200余万元巨款。妻子起诉后,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两女子应当返还全部财产,该案件引发热议。正观新闻记者采访律师称,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小三”返还的,应当得到支持。
丈夫出轨2人并赠与巨款 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据了解,该案件中的张某(妻子)与卢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在两人结婚第14年和17年起,卢某分别与小章、小陈交往密切。与两女子交往期间,卢某表现得十分阔绰,多次给女友小章、小陈发放生活费,而且还多次在5月20日、除夕等特别日子里给小章、小陈发送带有“我爱你”、“一生一世”等特殊含义的红包。
2016年,在卢某的关照下,小陈到卢某担任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上班,并担任管理岗位工作,月基本工资2500元。
2020年,在两人结婚第20年,张某(妻子)发现了卢某和女友们的事。卢某当即出具《承诺书》,承认自己有众多女友,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卢某还坦言自己背着妻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朋友代付等形式,多次无偿赠与小章、小陈多笔钱款且数额巨大。
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章、小陈分别向原告返还760万、520万元钱款。小章辩称自己并不知晓卢某有家庭,并与卢某育有一子,760万元为投资款、抚养费而非赠与。小陈辩称这些钱款为工资、生活开销、旅游费用等。
经法院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虽然小章辩称卢某的赠与部分属于子女抚养费,但从金额上看已经远远超出子女抚养的正常需要,且小章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实际用途;而小陈对于自己辩称的部分,也仅提供了部分证据证明垫付生活费、旅游费等。
最终,法院认定两个赠与合同均属无效,并结合发票、收据等证据逐笔核对卢某与小章、小陈之间的钱款往来,最终确定二人的返还金额。
律师:破坏合法婚姻关系,应当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
该案件中妻子张某的诉求是否合理?案件中卢某女友小章称自己并不清楚卢某家庭状况,以为卢某已经离婚,自己属于“被小三”,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是否应该归还被赠与钱款?对此,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进行解答。
谭敏涛称,配偶一方要求“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小三”返还的,应当得到支持。
对于出轨现象,谭敏涛认为,出轨的发生让合法的婚姻关系遭受不法两性关系的侵蚀,道德的压力和谴责已经不足以遏制这种行为。在金钱和利益面前,司法应当摆正自己的态度,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以及财产关系,遏制不良两性关系对合法夫妻关系的侵害。“破坏合法婚姻关系,应当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获益。 ”
不知情情况下“被小三”是否应返还全部钱款
本案中小章称不知道男方是否已经结婚,可能属于“被小三”,部分网友认为不应当要求小章返还全部钱款。谭敏涛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被小三”认定难度很大。
首先,认定一个人是否“被小三”,难度较大,不利于司法规则的统一。
其次,感情问题不是投资和商业行为,付出和收获不应当成正比。“被小三”的付出,不意味着就应该得到金钱回报。
最后,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各方应当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和社会经验,一方是否为已婚,应通过多方面予以察觉。如果“被小三”应被理解,并可以获得一定的金钱赠与,这难免会导致夫妻一方和“小三”合谋起来损害原配一方的合法权益,有损公序良俗。
谭敏涛认为,司法对“被小三”的不予认定,也是从司法角度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对破坏合法婚姻家庭的惩罚,促使当事人在婚恋时谨慎而为,三思后行。同时也提醒人们,莫要破坏他人的合法婚姻,更不应当从他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中获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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