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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合肥案中,因劳荣枝涉及帮助法子英买了冰柜,以用于冷藏身体,被法院认定为:“明知法子英”要害人,还提供帮助“,对小木匠陆某的伤亡有放任的故意。
从而认定,劳荣枝对陆某的伤构成“故意害人罪”。很多读者也都坚定认为,劳荣枝承认自己买了冰柜,早就应伤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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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因为媒体的大量报道,其“害人女魔”逃亡20余年的形象深入人心。很多人都想“杀劳荣枝而后快”。
很多人也都质疑辩护律师“为新人辩护”,丧失职业道德,是无良律师;质疑笔者写的关于案件裁判学习的小哥,“为新人鸣不平”,太过冷漠。
更有很多读者,认为劳荣枝是在二审中“自信”翻供,是因为吴丹红律师的介入及“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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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起都与“冷漠”无关,一切都与“蛊惑”无关。
对于被害人的逝去,以及被害人家属遭受的苦痛,没有人会毫无恻隐之心!
但,关注案件,在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的当下,我们应该有更多的理性,应该更多地关注司法机关的裁判标准,裁判水平。
因为,司法裁判是否真正体现法治原则,是否真正做到事实清楚,是否真正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是否真正做到程序合法,可能联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命运。
具体到劳案,不能冲动情绪化地认为:劳荣枝案整体来看,抢劫、绑架也是个伤。反正是个伤,就可以不顾客观证据的缺失,而笼统地认定“故意害人罪”!
有些网友经常质问:如果被害的是你的家人,你还为他辩护吗?你还写这样的小哥吗?
这样的问题不辩论了,懂的,自然会懂;不懂的,轻易也改变不了别人的看法。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都可以被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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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说说劳荣枝购买冰柜这个事吧。
笔者在《劳荣枝购买冰柜之谜》的小哥中,曾罗列了公诉方所有用于指证劳荣枝购买冰柜的证人证词。
所有的读者从全部的证人证词中,可以轻易发现:关于购买冰柜女人的外貌特征描述差异极大,不符合劳的体貌特征;关于冰柜购买时间,有9点多,有12点左右的,有12-13点等等,均不一致。
更何况,所有证人对劳荣枝都没有进行辨认。对嫌疑人进行辨认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而法院认定,这都没有问题,都不影响证人的资格,不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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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冰柜,早在吴丹红律师“蛊惑”前,早在 2023 年 1 月 20 日 14 点 16 的讯问录像中,劳荣枝就这样“承认”“买了冰柜”:
办案人员问,买冰柜是为了装哪个人?
劳荣枝说记不清楚,你们爱怎么写怎么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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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举个“放火烧了熊老板家”的例子。
早在 2023 年 2 月 17 日 16 点 59 分的讯问录像中:
劳荣枝说,我们有仙人跳的合议,有设计,但没有害人的故意,没想过对人的处理。放 把火是我现在想到的,当时没有说,没有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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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时间,大家可以轻易发现,都是发生在吴丹红律师二审介入之前(一审判决时间2023年3月9日)。可见劳荣枝一直在“自信”地“翻供”,并不需要吴丹红律师的“蛊惑”。
而上述内容,是吴律等介入后,通过观看录音录像看到的,类似这样很多对劳荣枝有利的说法,在劳荣枝签字的讯问笔录里,居然找不到任何记录。
而法院认定的是,劳荣枝的供述与录音录像“没有实质性差异”。
所有的裁判,都应该回归证据与事实本身。
不管您是赞成,还是反对,我们都希望法治进步,社会安全!
欢迎您在评论区发表您的意见,一起见证社会普遍关注案件的裁判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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